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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制度應以市場化改革為主



  始於上世紀90年代初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初衷是通過"國傢支持一部分、單位補貼一部分、個人合理負擔一部分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和住房籌資機制",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不可否認,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方面,確實發揮瞭很大的作用。但是,對其問題,也不應該忽視。由於選擇瞭行政化的路徑,不僅導致瞭"用又用不上,取又取不出來"的尷尬局面,還變相成為壟斷行業高福利的工具,擴大瞭社會貧富差距,公積金套現亂象也隨之滋生。

  住房公積金在本質上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在正常情況下,個人應該可以自由支配其所有的財產。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卻限制瞭個人自由支配其財產的權利,而且與《物權法》中"孳息歸屬"的原則相背離,這正是目前的問題所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非我國特有,新加坡、德國都有類似的制度,由於他們采取的是市場化路徑,所以並沒有出現我國信用貸款房貸銀行信貸年息銀行汽車貸款條件臨時汽車貸款助學貸款代辦這樣的問題。

  住有所居是一項基本人權,顯然不能采取純市場化的辦法。無論如何改革,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穩定住房秩序、解決住房困難的社會福利安排的目的,應該得到保留,甚至應該強化,隻不過實現路徑可以在市場化的取向下,在保證個人可以自由支配個人財產的基礎上做得更加科學。

  首先,住房公積金福利"保底額"的確定可以借鑒並與最低工資制度相結合。在"保底額"的確定上,應該明確國傢支持、單位補貼和個人負擔的科學比例,根據每一個城市的房屋租賃價格的平均水平,動態調整單位補貼的額度。在公積金的發放上,直接將單位補貼和個人應該繳納的這部分所得,計入工資總額進行發放,並實行免稅政策。這樣,既保證瞭住房公積金的社會福利性質,也解決瞭公民對個人財產自由支配的問題。

  其次,住房公積金的國傢支持可以以多種形式來實現。其一,成立各級政府的住房支持基金,這一部分的資金來源,可采取初始資金由財政劃撥,後期補充從國有企業分紅中抽取,並交由專業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以保值增值,明確這部分資金專用於保障房建設和個人首次購買商品房補貼,並為商業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資金支持、稅收優惠等便利。其二,建立住房儲蓄制度,出臺專門政策,儲戶根據自己的住房需要和儲蓄能力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簽訂《住房儲蓄合同》,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以存定貸、存貸掛鉤"、"資產負債期限結構與利率結構對稱"等原則,根據儲戶連續儲蓄金額和時間,確定低息配貸的不同額度與還貸時間。

  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種種限制條件,使得許多低收入人群無法滿足最低提取條件,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中收入人群,則可提取公積金貸款,這就實際背離瞭當初給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瞭給高收入人群"錦上添花"的工具。

  由於住房公積金是一項全國性的制度,住房公積金的改革理應全國統一行動。但是,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中央未動、地方先行,這雖然是一種倒逼機制,但如果全國統一改革沒有跟上,損害的就不僅是國傢政策的嚴肅性問題瞭,甚至會導致一些地方的住房保障紊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簡政放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特別是提出瞭組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機構的設想,實際上已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指明瞭方向。現在急需要做的,就是盡快將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提上議事日程。





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4-04-16/082026897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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